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是否系确定股东地位的唯一要件
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是否系确定股东地位的唯一要件
关键词:变更登记,股东资格
案件名称:兰州某车辆有限公司、宁夏某机威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借彭雅保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㈣,)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是依法确立股东合法身份的法律依据, 对方进行股权紐没有商觀和雑,不是公司縣。工商行雜理企业依 法登记注册成立的法定部门,登记不是确定股东地位的唯一要件。对方当事人已实际控制 了公司,可以认定是公司股东。原审判决关于此事实认定不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