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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认可, 可否确认股东身份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认可, 可否确认股东身份
关键词: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东身份
问埋提出:两名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受让人已付淸受 让款,可转让人迟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的股东身份可 否被确认?
案件名称:李某诉冯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书签订后,受让方按约缴纳了股权转让款,并实际参与了公司的 经营,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受让方已完成己方 义务并无过错,应认定其股东的身份。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某 被上诉人:冯某 被上诉人:章某 被上诉人:人公司
2006111日,上海人企业登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 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00元,上诉人李某与章某作为股东 各投资了 50000元,各占50^的股份。
200774曰,上诉人李某与章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两股东 各自将其持有的人公司17.5^0的股份,共计35^转让给被上诉人冯某,被上诉人 冯某向人公司缴纳35000元,上诉人李某与章某均在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了印章。
20077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冯某须于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当日将35000元缴于久公司。上诉人李某与章某一致同 意将此款专用于人公司的近期开支而不作为股权转让款支取。协议约定被上 诉人冯某缴纳股权转让款后担任人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协议还约定冯某缴纳股权转让款15天内,上诉人李某、章某负责办理人 公司的工商局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上诉人冯某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日向 入公司缴纳了股权转让款35000元,人公司出具了收据一份,收款事由为 “股东投资款”,并加盖了人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200777日,被上诉人冯某与上诉人李某、章某修改了入公司的公 司章程,将被上诉人冯某列为公司股东,注明被上诉人冯某持有人公司357心 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冯某即参与了人公司的经营管理。 但上诉人李某、章某、人公司至今未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后上诉人李某以股权转让未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承认被上诉人冯某股 东的身份,双方协调不成,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上诉人李某观点: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中没有其本人签字认可, 所盖的印章是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由他人代盖,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股权 转让没有经过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被上诉人是不具有股东身份的。
被上诉人冯某观存:双方签署了关于转让股权的协议,并且被上诉人完全按 照转让协议履行了义务,同时已参与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因此被上诉人的股东 身份是应该被确认的。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李某和章某的代理人均在场,是共 同商定的,然后加盖了李某和章某的私章,现李某否认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章某、4公司观点:表示认可被上诉人冯某的答辩意见,股权 转让是真实的,李某的私章平时是自己保管的,不存在合谋伪造的情况,对 原判决无异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冯某与李某、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
均应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冯某按约缴纳了股权转让款,并实 际参与了人公司的经营,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冯某已完成 己方义务并无过错,应认定冯某为人公司的股东并占有公司357。的股份。李 某、章某、X公司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应属违约。李某虽然认为其未签订 过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并不否认协议书上加盖的其印章的真实性,而对于李 某所述对外行使权利时并不使用此印章一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 采信。因此确认冯某占有々公司357。的股份,李某、章某、人公司应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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