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足是否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
出资不足是否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
关键词:股东身份,代理行为 案件名称:吴某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二⑷?)南法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口^)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
决
法院观点:李某是否足额出资,并不直接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即使李某出资 不实或不出资,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能必然否认李某的股东资格。从对外 关系的角度看,是否实际出资显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是 否实际出资也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可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依法减资取消 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时,公司可对其行使抗辩权,因 此,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仅以未出资为由,否定股东 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