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只要是载明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文件的股东,即使出资存在瑕疵,也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股份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身份的转让,因此,出资不足的股东依法仍有权转让其股份。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已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如实相告,受让方在知悉的情况下,仍然受让股份,则该股份转让协议有效,而且受让方对转让方因出资不足而对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如实相告,受让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协议。
但由于受让人取得的股东资格应当受制于转让方的股东资格,因此,转让方出资不足的股东资格瑕疵,也应由受让方承受,所以,受让方的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