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同等享受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基本案情:
吴某菊是某市郊村民,2007年嫁给外地男,户口一直在村未迁出,夫妻也是也住在娘家,2008年,婚生一子,户口也跟吴某菊登记在村中。2012年,吴所在的村土地被征用,村在发放安置补偿费时,像吴某菊这样的外嫁女,按村民的40%比例分配补偿费。吴某菊多次找村要求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村以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为由拒绝。无奈,吴某菊及子将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村支付差额补偿款人民币1236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2360元,诉讼费由村委承担。一审判决后村委以分配方案是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意见:
村民应享有同等待遇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