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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耕地而不在当地居住能否享受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拥有耕地而不在当地居住能否享受补偿金?





  我母亲是静海县团泊镇团泊村农民,父亲下乡到当地的镇医院当医生,我和弟弟随父已转非农业,后因我父亲患放射性职业病需要进津住院治疗所以母亲随父一起进津,出院后仍然需要做长期门诊治疗,在父亲生病期间我与弟弟在津上学,奶奶年岁以高,父母只好穿插农村与天津两地生活,2003年因奶奶病逝,我堂弟身患骨癌,急需用钱将团泊村的房子卖掉,因团泊村将村内集体土地出售给开发商,村委会招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象我母亲这种情况的属于人户分离户(本村姑奶奶已婚嫁外村,户口未迁,无独立房产,不长期居住的)不享受补偿金待遇.请问象我母亲这种拥有耕地而不在当地居住的是否享受补偿金待遇!请您详细的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于小姐:
  你介绍的情况不详,只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说一下律师的个人看法,予以参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的补偿金的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而上述三项费用的确定都与土地的现状有关,建议你查看一下你母亲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最终确认你母亲是否享受补偿。
  上述就当事人自述的情况,律师发表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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