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陈某某劳动工伤赔偿案代理词
仲裁xx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代理人。
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和质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双方辩论,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如下:
1、2007年3月,申请人到某某有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每月3300元,从没有享受过法定年休假待遇,且一直在双休日被安排加班而没有加班费。另,被申请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3、2012年8月19日,申请人在井下整修皮带时受伤,被送入医院,经诊断为食指末节骨折。2012年8月28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豫(郑)工伤认字(2012)2402号文予以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13日,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依据上述事实,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年休假以及双休日加班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没有享受过法定年休假待遇,且一直在双休日被安排加班而没有加班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依照法律支付相应加班费。
第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按照申请人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在计算相关赔偿涉及到申请人工资时,应当按照申请人实际工资3300元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张xx律师
2013年 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