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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伏某某劳动工伤赔偿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10-23    作者:张书正律师
仲裁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伏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郑州某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代理人。
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和质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双方辩论,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如下:
1、2007年10月,申请人到河南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班,但后者拒绝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随后不久,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河南某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将申请人派往其下属公司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也拒绝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以河南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申请人实施各方面的管理。
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每月5400元,从没有享受过法定年休假待遇,且一直在双休日被安排加班而没有加班费。在发放工资时,没有使用单位账号,而是使用个人账号。另,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3、2012年10月10日,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安排乘车出诊,返回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入浠水县人民医院,后转入武汉市中南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髋臼粉碎性骨折。2012年12月24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豫(郑)工伤认字(2012)0200106号文予以认定为工伤。2013年6月5日,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依据上述事实,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年休假以及双休日加班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没有享受过法定年休假待遇,且一直在双休日被安排加班而没有加班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依照法律支付相应加班费。
第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四,关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没有签订书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14条8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条6条7条,被申请人应当支付。
第五,在计算相关赔偿涉及到申请人工资时,应当按照申请人实际工资5400元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 律师
 2013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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