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律师代理某公司与沈某某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
朱军律师代理某公司与沈某某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
2013年7月2日,郑州朱军律师代理的某公司与沈海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在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8月沈海峰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过加油及核算员岗位的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2011年6月7日21时许,沈海峰在帮客户去许昌某加油站办理充值加油卡时,行至许昌市南外环与许平南高速公路引线交叉口西500米处,被一辆大货车碰撞受伤,经认定申诉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右髌骨粉碎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等症状。2011年8月19日经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沈海峰申请的仲裁请求有:1、解除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4000元、生活护理费1500元、伙食补助费63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760元。3、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缴纳从2009年8月开始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
由于本案双方的意见分岐大,一度双方的关系闹的几乎不可调和,朱军律师接受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后,从法律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仔细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分岐焦点,经耐心协商并有理有据的说服,终于使双方达成了都满意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在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 自2013年7月2日起,申请人沈海峰与被申请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二、 被申请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沈海峰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被申请人某实业股份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负责为沈海峰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沈海峰负有协助义务。
四、 申请人沈海峰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