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关于韦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韦某某,男,壮族,1986年2月5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案情简介与案情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韦某某,男,壮族,1986年2月5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申请人2011年9月27日入职,担任保安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工作26天,每天上班8小时,但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要签字,没有工资条。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3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予以批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后申请人找到张利群律师,由张利群律师协助办理向深圳市总工会申请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并及时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22日双休日加班费人民币3531元(1600÷21.75÷8×2×32小时/月×6个月);
2、支付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3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30元(1666元/月×5个月);
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3月22日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上总计人民币11861元.
案情分析:
张利群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3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2、关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22日的加班工资差额问题: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其每月上班26天,每天上班8小时,但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间,按照法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3、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张利群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案件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
开庭之前,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本案的工作人员致电张利群律师,希望双方能够调解,要求申请人方提出调解方案。张利群律师于是征求申请人方的意见,并向申请人陈述案件胜败的关键问题: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该能得到支持;2、加班费虽然少支付是客观事实,但审理中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存在举证的困难; 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也能得到支持,但申请人不能从该项中获得现金补偿。综合以上几点,张利群律师建议申请人提出合理数额,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经过几次交涉,最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2012年5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深南劳仲案字[2012]390号:
一、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9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二、被申请人履行上述条款后,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就本案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其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上述仲裁调解结果保护申请人部分仲裁请求,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张利群律师认为,本案的调解结果是相对公平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张利群律师及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下达成的和谐的协议,虽然坚持仲裁或诉讼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但调解结案却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仲裁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应当是最好的结案方式。至此,该案仲裁阶段以比较圆满的结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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