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陆某某诉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陆某某,男,壮族,1986年4月17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办事处**社区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案情简介与案情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陆某某,男,壮族,1986年4月17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号。申请人2011年9月2日入职,任职焊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每月工作26天,每天8个小时,没有支付加班费。工资以银行方式发放。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以上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2012年3月2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为2601元。后申请人找到张利群律师,由张利群律师协助办理向深圳市总工会申请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并及时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工资2400元;
2、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26日的工资2215元;
3、支付2011年10月2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606元(2601元/月×6个月);
4、支付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人民币6179元(2400元/月÷21.75÷8×2×32小时/月×7个月);
5、补充购买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26日的社会保险;
以上总计人民币26400元
案情分析:
张利群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拖欠工资问题:被申请人自2012年2月份开始就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工资是劳动和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及时支付,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可以依法要求立即支付;
2、关于2011年10月2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3、关于2011年10月2日至2012年3月6日的加班工资问题: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其每月上班26天,每天上班8小时,但加班工资没有支付,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间,按照法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4、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张利群律师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案件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
2012年5月2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工作的工作人员致电张利群律师,说被申请人愿意调解,要求申请人方提出调解方案。张利群律师于是征求申请人方的意见,并向申请人陈述案件胜败的关键问题:1、拖欠工资是应当支付的;2、加班费虽然少支付是客观事实,但审理中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存在举证的困难;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该能得到支持;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也能得到支持。综合以上几点,张利群律师建议申请人提出合理数额,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经过几次交涉,最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2012年5月2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深光劳人仲(公明)庭(调)[2012]241号:
一、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其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仲裁调解结果保护申请人绝大部分仲裁请求,虽然没有就加班费部分进行处理,但这也是基于由于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所导致的。至此,该案仲裁阶段以比较圆满的结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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