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敏律师成功调解吴某某诉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某某镇兴乐村四村民组某号。
被申请人: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贺龙体育场
申请事项: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共计56250元、医疗费 5400 元、鉴定费108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200元、工资福利待遇(2012年1月至4月)6750元、年终奖800元,共计71880元。
2、 请求被申请人补缴从2010年10月22日到2012年2月5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用。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2010年12月26日进入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食堂工作,2011年4月6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在食堂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申请人已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11月17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2年1月13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2012年1月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由其作出玖级伤残的最终鉴定结果。申请人多次找公司协调请求给予相应赔偿无果,只得向贵委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