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张某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上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席本庭,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通过阅卷和刚才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已经充分了解,为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第一:上诉人张某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是另一被上诉人王某所有,上诉人张某和肇事司机袁全刚一样,都是王某所雇佣人员。但鉴于上诉人系王某女婿,没有要固定的劳动报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应有雇主来承担责任。因此,上诉人张某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一审的伤残鉴定为无效证据,应予以排除。
被上诉人王某曾于2010年将此案诉至法院,两次审理的法官都是王某某法官。在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对其伤害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当时还需要二次手术,并且其诉讼中请求了继续治疗费和二次手术费,对其伤残鉴定的时间有争议,对是否治疗终结有争议。上诉人认为,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骨科手术有其特殊性,体内带有植入物钢板,体外带有辅助物,根本算不上已经达到临床效果稳定的状态。根据王某的病历,其很快就要进行二次手术,二次手术还没有进行,究竟能恢复到何种状态,都需要等待二次手术的结果和恢复情况而定。因此,上诉人认为,当时不应进行伤残鉴定。并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上诉人不同意进行鉴定,并向法庭提出书面意见,鉴定结果出来后,上诉人随即就提出书面异议。王某随后撤回起诉,但主审法官并没有将两次书面意见如卷。
第二次诉讼时,王某已经做完了二次手术,时过境迁,王某伤势究竟到了什么情况,也应该经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但第二次诉讼王某没有申请司法鉴定,而是直接提交了第一次诉讼时的司法鉴定。第一次诉讼时,因诉讼各方对这个司法鉴定争议很大,王某撤回了起诉。而第二次诉讼法院却采用了这个无效的证据,不遵守客观事实,难以公正。
第三:原告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1,误工费方面。
在误工标准上,判决第3页第三行指出,对工资表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异议成立,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判决第4页第二十一行又指出,误工标准方面,被告对原告单位出具的工资标准予以认可,故本院以该标准1980元计算。这明显相互矛盾。因此,此标准应予以排除。
2,残废赔偿金方面。
在伤残认定上,第二次诉讼是以第一次诉讼的司法鉴定为准。如上所言,第一次的司法鉴定应为无效。那么,认定其九级伤残也就没有了依据。
另外,王某受伤时住在农村,在第一次诉讼时,其才办理了暂住证,也就是说,其在受伤时确实是在农村生活的,但原审法院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却依据城市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继续治疗费方面。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本案一审的伤残鉴定为无效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告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故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合议时予以充分注意!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