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沈某工伤赔偿案代理词
仲裁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某某销售分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本案代理人,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申请人所主张的有关费用包括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已经由侵权人赔偿。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不能再重复支付 。
二、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有各项社保费用,申请人仲裁要求支付社保费用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同时,申请人所主张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应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因此应予以驳回;
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有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金经办机构理赔的部分,应当依法向工伤保险金经办机构申请,其向被申请人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没有提出相关证据支持其所主张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事实上,申请人因骨折仅仅住院21天,结合相关情况,其停工留薪最多3月为宜。另外,其所主张的工资数额也不符合事实。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 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