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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条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条约的效力。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条约的效力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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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

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2.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

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3.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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