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条约的解释和修订。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条约的解释和修订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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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文,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
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之条约没有规定以某种文字为解释的根据,如遇解释分歧而且按照上述办法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体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体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本文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答案:A。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