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之条约解释
发布日期:2012-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条约的解释(熟悉)
1.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
(2)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
(3)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1)补充资料(包括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00年):
①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②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
③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④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二、条约的修订(了解)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在缔结之后,缔约国在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包括修正和修改两种。缔约国是指无论条约是否对其生效,已同意受该条约的拘束的国家;当事国是指同意受一个条约的拘束,并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1.多边条约的修正:是指在多边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必须通知一切缔约国;
(2)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其仍然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3)对于修正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2.多边条约的修改:是指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只有在多边条约本身允许修改的情况下才能修改。
(1)条约规定可做此种修改;
(2)有关修改非为条约所禁止,并且不影响其它当事国享有条约上的权利或履行义务,也不涉及对有效实行该整个条约目的和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
三、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情势变迁的原则)(熟悉)
1、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1)条约本身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
(3)单方解约和退约(允许才可,提前12个月通知)
(4)条约履行完毕
(5)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08年98)(08年四川78)
(9)战争:战争使交战的缔约国间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行,但关于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10)一方违约(08年)(重大违约)
(11)情势变迁:(条件: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08年四川98)
①缔约时的情势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②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③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
④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
⑤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它国际义务造成的,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2.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1)程序
①条约当事方之一在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条约时,必须将其主张书面通知该条约的其他当事方,并应说明拟对条约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
②如果其他当事方在接到通知满3个月后未提出反对,则作出通知的当事国可以实行其所拟采取的措施;
③如果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则该条约各当事国应通过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2)后果
①解除各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②不影响各当事国在该条约的终止前由于实施该条约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况;
③在暂停施行期间,各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