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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之条约效力
发布日期:2012-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条约的生效

  1.经签署后生效

  2.经批准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生效

  3.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4.条约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1)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了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

  (2)条约当事方必须遵守的是有效条约。无效条约的规定对当事国无法律效力。在条约失效前善意履行的一些行为,并不因条约失效而成为非法。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若已履行,应尽可能消除履行行为产生的后果。

  2.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无溯及力。

  (2)空间范围:如果当事国没有相反的意思,条约一般适用于各该当事国的全部领土。国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限制条约对其领土的适用范围。

  3.条约的冲突解决(04年33)

  ①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后约取代前约

  ②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③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冲突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

  2.创设权利,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但如无相反表示,则视为同意接受

  3.使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可取消或变更;使享有权利时,如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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