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住房保障法立法建言献策之八
农村村民基本住房保障
1、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供应。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2、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的基本住房保障。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和无房居住的“低保户”,其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要保障其有房屋居住。
3、农村村民到城镇就业或创业的住房保障。农村村民到城镇就业或创业时,可以向其就业或创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廉租公房居住。当注销农村户籍并没有农村住房时,又符合城镇低保户标准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免租公房居住。
4、农村村民购买城镇商品房的规定。在没有取消农村和城镇户籍制度的分别时,农村村民可以到城镇购买商品房,按照每户可以拥有二处商品房的规定,当其在城镇购买了二套商品房时,其在农村的住房应该出售给其所属的村民小组的村民,如果没有村民购买,由其村民小组购买作为其村民小组的公房。
5、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住房问题的规定。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四荒地”或规模化经营村民的承包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同意,可以租赁该农村经济组织的公房或者建设临时住房。但该城镇居民对其临时住房没有土地使用权,只有临时住房的所有权,临时住房在创业终结后折价或无偿转让该农村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