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住房保障法立法建言献策之二
我国的住房保障应该“保城乡”和“保全部”
左华衡
最近,对我国住房保障法的住房保障问题,有些争议,概括起来有二种,一是范围的争议或者广度的争议即“保城镇”与“保城乡”之争。一是层次的争议或者深度的争议即“保基本”(基本住房保障)与“保全部”(除了基本住房保障外,还要保障商品房的购买)之争。
笔者认为,我国的住房保障应该是“保城乡”和“保全部”。
“保城乡”道理很简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同时,我们国家一直在努力缩小和消灭城乡差别,如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一些地方率先和国家拟改革城乡户籍制度的“二元化”结构等举措,都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保全部”的理由是,我国住房保障不应是狭义的住房保障(“保基本”,又叫基本住房保障),而应是广义的住房保障,即“保全部”。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全面的系统性的实现住房保障。如果商品房不纳入住房保障,如果商品房都成为现在的“天价房”,相当部分的公民购买不起,或望房兴叹,这样势必把本可以购买商品房的住户而推向“无房户”,这样基本住房保障的压力就很大。所以,商品房也应该纳入住房保障的范围。美国就是这样的两条腿“保全部”的住房保障制度:既有被称为“住得起的住房”,又有被称为“买得起的住房”,前者类似我们的廉租公房,后者类似我们的商品房。所以,城乡兼顾和多层次保障将是这部法律的二个基本原则。或者说,我国的住房保障就是“保城乡”和“保全部”二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