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补缴与退还(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五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还税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的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