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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八)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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