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砸ATM机偷钱 虽未遂仍领重刑交罚金
春节将至却身无分文,意图砸烂ATM机搞钱,不料被ATM机显示器碎片划伤右手,致盗窃未遂。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下午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来到吉安县协讯电子厂东门的工商银行ATM机处,用拳头和雨伞把打砸ATM机显示屏欲盗取ATM机内现金。砸坏ATM机显示屏后,被告人王某伸手往显示屏里拿钱时,被显示屏的碎片划伤右手,随即逃亡附近的黄金客超市,后在返回协讯电子厂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砸坏的工商银行ATM机在其实施犯罪时里面库存现金204500元。经吉安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砸坏的ATM机的损失为11710元。2005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因抢劫罪被江西省吉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金融机构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于支持。由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