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犯罪未遂中 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理解
关于对犯罪未遂中 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理解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定义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存在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自身原因,或称主观方面的原因
主要有:(1)犯罪分子自身行为能力欠缺。例如,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突然发病,力不能支,或犯罪技术拙劣,经验不足等等。(2)犯罪分子主观认识错误。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结果等发生认识错误。例如,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中,将动物误认为人加以杀害,将白糖误认为砒霜给人食用;将人打成昏迷误认为已经打死。另一方面是对犯罪现场周围客观情况发生认识错误。例如,听见风吹草动,误认为有人来抓他而逃跑。
2、外界原因,或称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要有:(1)被害人的躲避、反抗和阻止。(2)公安人员或他人的出现、劝阻、制止或抓获。(3)物的阻碍。例如,遇到高墙、铁门、电网而无法逾越,保险柜不能打开,手枪损坏不能扣动板机等。(4)自然力的阻碍。例如,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3、犯罪分子主观认识错误
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时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
在犯罪未完成的情况下,正确认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才是犯罪未遂,否则,就是犯罪中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使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易认定,常引起争论。例如,被害人的轻微反抗、哭泣、哀求,第三人的劝告、斥责,以及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例如,拦路抢劫时,突然发现被抢人是熟人,对这类情况的认定,应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活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原则上应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作为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标准。“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各种各样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但是无论哪种不利因素,都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程度,才能认定为作为犯罪未遂特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只是对犯罪意志进行了阻止,而不是消除。犯罪未能完成违背了犯罪意志,该犯罪意志没有改变但依然存在,这是认定犯罪未遂的一个关键,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