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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有关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概述有关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不减主义原则。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
  (二)必减主义原则。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
  (三)得减主义原则。得减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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