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 高血压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今天上午一吴姓女士来律师所咨询。吴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于2011年底进入佛山市某铝业有限公司从事喷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张先生购买社会保险。2012年3月的一天下午,张先生在上班时突感头痛乏力晕倒在地,后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张先生确诊为脑出血、高血压。因用人单位称张先生的情形不属于工伤,所以拒为张先生支付张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来,用人单位在不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下,在结算完工资后便要求张先生离开公司。张先生认为用人单位单位的做法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想要求单位按工伤进行赔偿或补偿,便差使妻子吴女士咨询律师。
张先生的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张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遇到张先生这种情形,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会想到工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包括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了各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比以上各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与张先生的情形较为相符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病。张先生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属于职业病吗?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规定,认定为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二)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疾病;(三)所患疾病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四)所患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本案的张先生从事喷涂工作,虽然张先生有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但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与张先生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似乎没有关联,并且脑出血、高血压也不在《职业病目录》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名单之内,因此张先生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并不属于职业病。
通过以上的分析,张先生上班期间突然晕倒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因不属于工伤,张先生不可以按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但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未为张先生购买社会保险、违法辞退张先生等违法行为,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本应可以由社保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案例小结:
为避免损失更大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用工时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须按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按要求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办理好相关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