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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上班期间在厕所受伤,是否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杨状律师
  “上班期间,在上厕所的时候意外受伤,是否为工伤?”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日前就接到了如是问题的咨询电话。对此,杨状律师做如下法律角度的分析。
大状说法:
   这个看似简单的咨询,却蕴含着不简单的法律关系。上厕所是人们每天解决正常生理需求所必不可缺少的活动,包括在上班期间也是如此。但毕竟上厕所并不属于工作内容,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不仅与职工权利的保障有着重要关联,也将实际的影响于单位。
    对于常态化的工伤认定情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有所涉猎。其中,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该《条例》在17条将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几种情形明确排除在了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可能之外。
    显见,对于是否认定为工伤,无论从法律角度,抑或情理角度,都应持相对宽松的态度,但宽松也不是意味着无原则、无底线,《条例》第141516条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杨状律师认为,在上班期间,非基于本人人为故意原因而在上厕所时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例》第17条规定的几种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中,并未包含上厕所受伤。既然《条例》未将其列入禁止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在合理的情境下,认定该情形属于工伤,符合法理要求。

    第三,于理而言,将此情形认定为工伤,也有利于单位与职工关系的和谐,让职工对单位产生更大的认同感,迸发更大的工作激情,这都有利于单位自身的发展,也是社会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另外,亦有利于单位加强对卫生设施的完善,促使其积极消除卫生设施的安全隐患。
    因此,在工作期间上厕所受伤的,除《条例》第1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应当认为是工伤,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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