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跌断股骨,其先后到各地治疗。2010年10月,李某向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要求该局予以工伤认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摔倒受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所受之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范围,对李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不属工伤。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分歧】
对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不慎摔倒致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把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外的事故伤害界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现行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定也未有上下班途中因踏人力车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场所内,显然不能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确定李某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属于工伤。
【分析】
笔者认为,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致伤应属于工伤,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本意来讲,《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涛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结合本案来讲,李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的原因;骑自行车摔伤显然是“遭受事故伤害”,故判定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伤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二、从合理、公平的角度来讲。虽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伤不属于工伤,但是导致出现了合法却不合理的尴尬局面。从该法十四条之规定中我们得知,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然而遭受非机动车伤害却不算工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显失公平的,同样是因工作受伤,但是因大车受伤和小车受伤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2011年1月1日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笔者的看法予以了印证,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李某骑自行车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邓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