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别人上班受伤 责任由谁来担?
刘某与李某是夫妻。丈夫李某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工。2009年5月份,李某因患病卧床,刘某到公司为其请病假,工友告之李某当月因家事已经超假,再请病假将被扣去双倍工资。刘某听后,认为自己做过清洁工作,遂擅自顶替丈夫上班。2009年5月18日,刘某为某写字楼擦二楼窗户时,不慎摔了下去,住院1个多月,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为8级伤残。出院后,刘某认为自己是从事保洁公司工作时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刘某只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按工伤处理。刘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保洁公司按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构成工伤的前提是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擅自顶替丈夫李某上班,只能说刘某代替丈夫为公司付出了劳动,但并不等于与保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刘某虽是在从事保洁公司工作时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虽然保洁公司对刘某的损害无过错,刘某自身也不存在过失,但刘某是为公司利益而遭受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保洁公司应对刘某作出适当补偿。最终,经法院协调,保洁公司给付刘某相关费用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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