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因违纪解聘,员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刘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6年4月工作期间受伤,且鉴定为8级伤残。刘某出院后继续去单位上班,单位也为其报销了所有医药费用。2008年5月10日起,刘某未向单位请假,也未到单位上班。5月22日,单位以刘某连续旷工10天为由且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为由,做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刘某亦签收了此决定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不久,刘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刘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前提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稿件来源://www.hebei-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