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租赁
■ 法规政策依据
1、国土资源部令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国土资发【2000】303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宁政办发【2005】11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4、宁国土资【2004】60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
5、宁国土资【2003】297号,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意见
6、宁国土资【2004】93号,关于办理急办项目用地手续的通知
7、宁国土资【2002】309号,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8、宁政办发【2003】14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用地会审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
9、宁国土资【2005】2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0、宁国土资【2004】590号,关于规范区属以下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
11、宁国土资【2003】483号,关于进一步规分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通知
12、2004年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第40号,关于处置集体土地房地产有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
13、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14、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5、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6、宁国土资【2005】3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价会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17、宁国土资【2003】185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有关问题的意见
18、宁国土资【2002】333号,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屋交易补办出让问题的处理意见
19、宁政办发【2002】18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21、法释【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2、苏政发【2002】44号,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
■ 办理条件
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的地块。
办理范围:
1、除经营性用地外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2、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军队需采用招拍挂)
3、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4、违法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
5、其他。
■ 申请材料
窗口收件提供的材料:
(一)一般性项目
1、申请报告(原件);
2、有效项目批文(复印件);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件,规划处转入);
4、规划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处转入);
5、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6、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及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7、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它相关材料。
(二)违法用地补办出让
1、申请报告(原件);
2、完善用地手续登记表(原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复印件);
4、项目批文(复印件);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件,规划处转入);
6、规划红线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处转入);
7、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8、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及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9、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筑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军用土地转让
1、申请报告(原件);
2、《军用土地补办出让许可证》(原件)及总后批文(复印件);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件,规划处转入);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项目批文(原印件);
6、规划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处转入);
7、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8、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及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9、联建协议书(原件);
10、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其它相关材料。
(四)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1、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改制批文(原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改制后的新房产证(复印件);
4、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改制后新设公司章程(复印件);
6、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表(其中市属以上企业提供土地权属审核及评估结果备案文件)(复印件);
7、产权交割合同(复印件);
8、产权移交书(复印件);
9、其它相关材料。
注:只需复印件的材料要带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字认可。
■ 格式文书:
土地出让批准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申请受理机关:分局
■ 责任处室:分局、利用处、地籍处
■ 审批机关:市政府
说明:根据宁政办发[2003]141号文件规定,涉及下列用地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审批:1、原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或划拨、现规划部门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如属下列情况需补办用地手续(不含公开招标拍卖土地):(1)超出规划红线范围、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3%以下的;(2)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筑局部改变使用性质的;(3)规划红线内原小型市政设施、配套设施调整为开发用地的。2、原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或划拨的复建房用地改为开发用地的,由市计划部门批准后给予补办土地手续。3、房地产交易中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办理程序 说明:根据宁政办发[2003]141号文件规定,涉及下列用地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审批:1、原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或划拨、现规划部门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如属下列情况需补办用地手续(不含公开招标拍卖土地):(1)超出规划红线范围、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3%以下的;(2)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筑局部改变使用性质的;(3)规划红线内原小型市政设施、配套设施调整为开发用地的。2、原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或划拨的复建房用地改为开发用地的,由市计划部门批准后给予补办土地手续。3、房地产交易中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办理时限 整个流程所需时间:在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受让人及时交纳出让金的前提下,除测绘(10天)、评估(5天)我局内部办理最长时限为22天。 ■ 办理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 收费环节及项目: (1)测绘环节:测绘费; (2)市政府批准后:出让金,租赁的收取租金。 ■ 年检年审:无 ■ 办理结果:(1)同意: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按出让方案签订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2)不同意:说明不同意原因,通知用地单位退回案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法规政策依据 1、苏政办发【200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 2、国土资源部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 3、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 办理条件 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申请办理 ■ 申请材料 窗口收件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项目批文(复印件);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件,规划处转入); 4、规划红线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处转入); 5、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6、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及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7、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它相关材料。 注:只需复印件的材料要带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字认可。集资建房用地还需要提供房改办确认文件。 ■ 格式文书 《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 申请受理机关:分局 ■ 责任处室:分局、利用处、地籍处 ■ 审批机关:市政府■ 办理程序: (1)同意: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发划拨决定书,取得土地使用权;(2)不同意:说明不同意原因,通知用地单位退回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