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二)
一、事项名称
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预审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需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环评报告编写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五、数 量
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项目审批机关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属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审核)意见等。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预审意见
八、收 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报告书3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5日。
十一、 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 联系电话
025-8327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