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信托公司以其部分证券业务和债务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未通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信托公司以其部分证券业务和债务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20-----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特种金融债券兑付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而不仅仅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本案中国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部证券类业务和超过其总资产50%以上的622126.91万元资产及550160.01万元债务转入中国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其中占68.14%的股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特征。在其转移债务的过程中未通知相应债权人,亦未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划分达成协议,故债权人有权要求接受财产方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031—0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