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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代物清偿不能达到消灭债务目的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代物清偿不能达到消灭债务目的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74 ------甘肃省某投资公司与平凉某水泥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为解决之间的债务问题,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债务人同意将其名下部分房产及土地,经评估作价后抵顶所欠债权人的款项。在以该部分房产及土地抵债之方式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上述欠款。,以债务人名下部分房产及土地抵债,在上述协议中只是清偿债务的具体方式,上述偿债方式并不排斥金钱清偿。
二、             前述协议虽未约定债务人要支付利息,但其不支付利息的前提条件是已依约履行了抵债义务。在其未履行抵债义务的情况下,应继续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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