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电报的方式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未收到电报的,构成诉讼时效
债权人以电报的方式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未收到电报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68 ------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以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仅简单否认未收到,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未收到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