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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诉胡XX,西安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XXX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康XX在西安市环城北路被胡XX驾驶小轿车撞到形成交通事故。造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骨内踝骨折,左膝关节腔积液,左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挫伤,左膝软组织损伤。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西公交站XXX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康XX无事故责任。
       随后康XX与胡XX在交通管理部门协调下开始了漫长的调解。
       接受原告委托之后发现此事已经发生将近一年,却还未得到妥善解决,如不及时诉讼恐有超过诉讼时效之风险,随即为原告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90日。
       后根据调查显示肇事车辆实际经营者为胡XX,同时车辆所属XXX出租汽车公司,并在XXX保险公司参保交强险。于是将三者同时列为被告诉讼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1、判决被告XXX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六万元。

    2、判决被告胡XX支付原告鉴定费2400元,被告XXX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最终以原告胜诉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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