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老牛”吃嫩草奸淫幼女获刑三年
1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对现年54岁的某银行职员刘洋(化名)奸淫幼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洋通过上网与幼女张莉(化名,1998年6月出生)相识,刘洋自称“刘诚”,并相互留了电话。同月25日,刘洋约张莉见面,二人一起逛街、吃肯德基、到中山公园游玩。5月9日,刘洋再次约张莉去到乳源县城游玩,并将张莉带到山外山宾馆,与张莉发生了性关系。同月18日下午,刘洋又将张莉带到市区兴隆酒店608房,再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期间,刘洋还通过张莉认识了张的同学杨丽(化名,1998年9月出生),多次请张、杨两人看电影、吃“肯德基”。
5月21日22时,张莉、杨丽两人都不想回家,于是发短信给被告人刘洋,问他能否开间房给她们休息,刘洋应允,并到兴隆酒店开了房,又带张莉、杨丽吃宵夜,回到兴隆酒店506房后,刘洋脱光衣服强行抱住杨丽,并将杨丽压在身下,想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杨丽的反抗,并将刘洋推倒,跑进厕所并将厕所门反锁。强奸杨丽不成后,刘洋转而对张莉实施侵害,并不顾张莉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张莉其受害一事告知父母,其的父母报警,公安机关当即将刘洋抓获归案。
浈江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洋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照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