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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肇事者自首赔偿获得轻判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孙新律师
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一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被告人不仅立即报警并守在案发现场,而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日前,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1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徐麟驾驶赣EJ8916号小型轿车由上饶市往铅山县河口镇方向行驶,途经鹅湖镇螺蛳山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导致车辆侧滑甩尾,与相对方向由毛金和驾驶的赣E3P392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毛金和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徐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毛金和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麟于2013年1月17日下午到铅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66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法院表示:交通肇事后切莫逃逸,只要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虽致人死亡亦可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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