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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受害人有医保 交通肇事者也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济南市民徐某去年125日骑车出门办事时,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受伤严重。陈某被送往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徐某认为,林某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依法应对本起交通肇事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林某和出租汽车公司一起告上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林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1234元,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赔偿徐某的医疗费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那部分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因本起事故受伤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42450元。其中,由徐某支付的医疗费为17849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为24421元,自购药品费1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赔偿,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不能因为徐某获得医保统筹基金赔偿而免责。
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徐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51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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