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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丈夫诉妻子离婚(拆迁)案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
3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吴(男)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张某对其离婚(涉及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于20134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就拆迁安置赔偿款、拆迁安置房屋面积等问题做出处理。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9121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均住在原告方家里,双方性格不合,吵架频繁、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于2012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于20127月带着其生活用品搬回其娘家。2012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一直住在其父母家至今,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及家人进行骚扰,尤其是被告去原告的工作单位进行吵闹,并且把原告的车子损坏(在车子启动锁里灌注胶水),把原告的脸部抓伤,有报警记录。显然,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资均是由原告承担,并且曾经原告借给被告方父母三万元,原告方父母为被告支付医药费将近十万元,在各方面均做的很到位、负责任。现在,原告方也无更多的经济能力去支付其他费用。
原告于20128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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