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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公证赠与妻子房产,离婚不能反悔-北京好的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孙新律师
为增进感情,丈夫将房屋赠与给妻子,谁知,没多久,妻子却起诉要离婚。随后,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公证书。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孙先生(化名)与妻子丁女士(化名)婚后购买了一套孙先生单位所分的福利房。在孙先生看来,两人婚后感情尚好,而房子在谁名下都不影响自己生活,反而有助于增进夫妻感情。于是,2012年9月3日,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把这套房子无偿赠与丁女士,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天,两人在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可令孙先生没想到的是,当年9月21日,丁女士在获取房产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之后,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气愤的孙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公证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以公证形式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约定为丁女士的个人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孙先生未举证证明丁女士在与其公证财产权属时对其存在欺骗行为,且双方对财产公证后,丁女士起诉要求离婚系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起诉的行为并未侵害其家庭权益。因此,孙先生要求撤销公证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丁雷 苏成厚 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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