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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丈夫不能以妻子流产为由要求离婚
发布日期:2011-08-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以案讲法 先生结婚5年,和妻子感情一直不是很好。20048月,妻子怀孕后,竟悄悄做了引产手术,盼子心切的他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张先生认为妻子的这一做法侵犯了自己作为丈夫的生育权,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律师杨雪表示,从法律上讲,《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女性享有独立的生育自由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夫妻双方因此致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的,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依据,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
  解释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tj.house.sina.com.cn/news/2011-08-13/08411351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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