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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抢劫十四元 二被告人被判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朝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宝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朝阳、被告人宝音、哈克(在逃)酒后,在海拉尔区客运站附近劫住行人刘某某,使用扇耳光、持螺丝刀威胁等手段抢劫其雨衣、雨伞、工具包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4元),后在逃跑时被出警民警将朝阳、宝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朝阳、宝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持械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共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宝音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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