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以下简称“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马晓明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及庭审活动,使得本辩护人对本案件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处理本案,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和议时予以考虑: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
一、辩护人认为 ,在这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系从犯,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依据被告人、另一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并结合本案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并未起主要作为,系从犯,应按从犯处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有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而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恳请法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在喝酒之后且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才实施的。
综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刘某是在喝酒之后且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才实施的。因此,与其他的预谋性犯罪行为相比较,被告人并没有进行任何的预谋行为,而属于喝酒不清醒所致。对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这一细节能够予以注意。
五、辩护人认为,涉案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证据证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这个层面分析,说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恳请贵院对被告人在量刑时,能依法予以考虑。
六、辩护人认为,在这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刘某也是受害者之一,其右大腿也因遭受钝性机械性外力作用严重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右股骨干骨折。建议贵院给被告人判处缓刑;若判处实刑,对被告人伤情的恢复及教育严重不利。
综上,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辩护人建议贵院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