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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的申请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
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八条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并填报《海
(
水
)
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参与重、特大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当年
4
月底以前提出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商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奖励具体名单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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