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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 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本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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