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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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