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9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 【全文】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我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港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2011-2015)》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为规范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高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市政府已经同意提高容积率,但未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的亦按本办法计提。

    第三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标准为: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按照计提的标准,计算出应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标准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并进行专帐管理。

    如果开发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标准在小区内配套建设学校、并无偿移交给政府办学的,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不再将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第五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及中小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把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作为落实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国土部门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应提未提、应转未转、挤占、截留和挪用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