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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奖励与处罚
发布日期:2013-05-01 作者:
连会有律师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环境监测工作业绩突出、对环境管理服务成效显著或为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和资料,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的环境监测数据与资料,导致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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