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自由与效率
发布日期:2013-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由与效率是互为前提和条件。效率以自由为前提和条件,是因为人获得自由的程度直接决定了作为创造社会财富、提高效率的主体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潜在能否发挥以及发挥的程度。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潜在能力的外在化和现实化需要自由的环境。法的自由价值的实现,一方面会从主观上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的各方面能力全面、充分地发挥;另一方面会客观上减少或消除制约人的主动性和潜在能力发挥的因素,促进人自由地活动,从而提高效率。自由以效率为前提和条件,是因为自由权利最直接地体现了权利主体的利益,没有法的效率的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就无法体现,法的自由价值也就无从实现。总之,自由与效率是相互促进的。自由的实现必然促进效率的提高,反之,法的效率价值的实现必然提高人们实际享受自由权利的质量和水平。